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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聊城大学考点3771公告

时间:2022-05-27     作者:考研资源网  所属栏目: 考研新闻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聊城大学考点(3771) 公告​

各位考生: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将于2021年12月25日—12月26日进行,现就考试期间我校考点(考点代码3771)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防疫要求

1.请考生务必提前申领“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外省考生需在电子健康码界面填写“来鲁申报”,并保持通行码为绿码。考前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统一在网上核查考生健康码情况,考生入场时无需向考点出示。

2.所有考生进入考点时均须持有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纸质报告(核酸检测出结果的时间在12月23日早8:00后)和《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首场交)。自12月11日起,请考生自觉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及健康状况监测,如实填写《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考前主动减少跨省、跨市的区域流动以及不必要的聚集和人员接触,确保考试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3.属于以下情形的考生需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请考生考前主动联系报考点说明情况。

(1)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应持考前7天内的健康体检报告(体检结论正常、肺部影像学显示肺部病灶完全吸收)、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纸质报告(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痰或鼻咽拭子),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2)有中、高风险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且离开上述地区不满21天者,居住社区21天内发生疫情者,有境外旅居史且入境已满14天但不满28天者,应持14天内的2次间隔24小时以上的核酸检测阴性纸质报告(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开考前14天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纸质报告,并在隔离考场考试。

(4)从发生本土疫情省份入鲁返鲁的考生,须提供启程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纸质报告和抵达后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纸质报告,并在隔离考场考试。

4.所有考生进入考点前须接受体温测量。体温≥37.3℃的考生,需进行体温复测。复测后体温仍≥37.3℃,遵照考点应急处置办法。

5.考试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考试过程中,考生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非低风险地区或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6.考生要按照考点工作人员指挥,有序排队入场和离场,尽量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

疫情出现反弹地区的考生,要根据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最新的部署要求,做好相应防控措施。

二、考试准备

1. 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2月10日-27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n)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建议打印多份并妥善保管)。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是参加初试和复试的必备证件,考试期间请携带并保管好,以免证件不齐影响考试。

2. 2022年聊城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点设在聊城大学东校区1号和2号教学楼。考生应佩戴口罩,凭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纸质报告和《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首场交)(附件1),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证件不全者,禁止进入考点。

3.考生进入封闭区时,需进行体温检测,安检和人脸识别,请考生提前1个小时到达考点,根据准考证上注明的地点来查询自己每场考试所在楼层与位置(现场不提供座位号查询考前半小时在每个考场门口公布座位号),尽快通过安检进入封闭区等候。

4. 严禁考生将手机、手表等违禁物品带入封闭区和考场。本次考试我校实行2次安检。在封闭区和考场入口处进行两次安检。在封闭区入口处,将对考生进行第1次安全检查。严禁考生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手表、具有通讯拍摄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具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包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封闭区、考场。考生须自行放置在封闭区外,物品一旦遗失,责任由考生自负。请考生提前妥善安置好本人物品。

5.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员将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并使用金属探测器进行第2次安全检查。考生一旦将手机等规定外的物品带入考场,将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6.我校部分自命题科目考试时可以使用无编程、记忆功能的计算器,涉及的科目在考生准考证中有注明,没有注明的一律不允许使用。

三、诚信考试

1.考生应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不要寻求“枪手”替考,更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

2.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当年作弊的考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刑法修正案(九)》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9月4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国家考试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希望广大考生充分认识到作弊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已经购买或准备购买作弊器材的考生坚决放弃、打消作弊念头,诚信应考。对发现的涉考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和考生监督举报。

5. 本考点考试联系及举报方式

详见官网https://yjsc.lcu.edu.cn/zsgz/zsdt/4212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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