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合同管理从合同的规划开始到合同终止结束,其中违约时的免责事由的管理是重要的一环。我国合同法中,常见的违约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不可抗力具备四个特征:(1)它是一种客观情况,指它必须独立存在于当事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也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2)不能预见,指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够合理地预见到该客观情况的发生,判断不能预计的客观标准是指依据现有技术水平和一般人的认知而不可能预知,不能预见范围包括客观情况的发生及影响程度。(3)不能避免,指该客观情况的发生无可回避,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4)不能克服,指债务人因该客观情况的出现,无法正常地履行其债务。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可以通过合同主体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2020年1月31日凌晨3:30分,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 PHEIC”),中国内地31个省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上海、广东、浙江、重庆、河南、黑龙江等多个省市陆续发布企业延迟复工的通知。2月28日,世界卫生组织更将其全球风险级别由此前的“高”上调至“非常高”。从疫情的突发性(不能预计)和危害性(不能避免),以及对于合同履行而言系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而言,当前疫情当可构成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2020年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