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剂基本条件
1.须符合招生章程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且满足我校调入专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4.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考生初试统考科目涵盖调入专业所有统考科目的,视为相同);考生初试考试科目不得与调剂专业复试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一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一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能调入以上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9.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10.满足各招生学院规定的其他具体要求。
二、调剂工作程序
1.接收调剂考生的范围包括: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外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考生。各学院负责调剂考生的筛选和解释工作。
2.接收调剂考生的学院负责其复试及办理调剂手续等相关工作,请考生务必随时关注学院网站的相关调剂信息。
3.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以及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均须通过 “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三、调剂的时间及要求
1.申请阶段:考生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申请调剂。
2.筛选阶段: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调剂的考生情况进行综合审查,最终确定调剂人选。
3.审核阶段: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各学院确定的调剂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各学院通过“ 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向调剂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发送复试通知。
4.考生确认阶段:调剂考生在收到复试通知后,按照学院复试通知规定的时间确认复试通知,准备复试,逾期不确认者视为放弃复试资格。
四、其它注意事项
1.我校不接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调剂。
2.有关未被接收调剂的考生遗留问题,各学院负责解释。
3.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接受在职定向考生调剂,非定向考生申请调剂,须在复试前提交“调剂申请书和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在同一页纸上,模板见附件),并在拟录取后签署定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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