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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答记者问

时间:2017-05-22     作者:考研资源网  所属栏目: 招生政策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 请简要介绍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自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组织开展了11批学位授权审核、1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位授权审核和多次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建立了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制度,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目前,我国已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402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730个;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博士项目单位35个,硕士项目单位63个,基本建立了覆盖各地区、学科门类齐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的学位授权体系。

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已迈入新的历史阶段,“服务需求、提高质量”已成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主线,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进一步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入,中央对依法治教、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提出的新要求,迫切需要加快制定学位授权审核办法。30多年的学位授权审核实践,在不断完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同时,也为制定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提供了坚实基础。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授权审核标准和程序,保证学位授权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发展,服从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2. 请谈谈《办法》的总体思路。

答:一是坚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这一核心任务,以优化学科结构为重点,突出按需授权,严把质量关,引导学位授予单位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主动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形成特色和优势。

二是突出质量标准主导作用。进一步细化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根据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的目标,提高申请标准,加强与研究生培养的衔接,按照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分别制定起点更高、标准更严、针对性更强的申请基本条件,改变过去以分配数量指标为主要方式的做法,严格按申请基本条件,依法依规实施授权审核。

三是扩大省级统筹和高校办学自主权。明确省级学位委员会职责,科学规划本区域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的发展与建设,分批分期有序开展授权审核。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评审,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这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方向,目的是进一步激发学位授予单位办学活力,推动其内涵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四是加强授权审核监管。强化学位授权审核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资源配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有效衔接,加强授权审核工作过程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和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 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制订过程。

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结束后,学位办与部分省市学位委员会和部分高校成立工作组,组织专家就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进行研究。在总结过去学位授权审核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位授权审核改革意见、研究生教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转变政府职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对国内外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分析,研究起草了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初稿。初稿形成后,工作组多次组织会议,听取不同单位和教育专家意见,先后征求了31个省(区、市)学位主管部门和大部分学位授予单位的意见,召开了10多次专题调研会,听取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高校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

4. 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分为七章35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规定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体系结构、审核类型和申请条件制定。第二章组织实施,共4条,主要明确了学位授权审核的周期、组织方式、审批时限和授权审核口径。第三章到第五章分别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等三类审核工作进行了规定,共15条,主要明确了三类审核的申请范围、审核程序等内容。第六章质量监管,共6条,规定了授权审核中的一些监管处罚措施。第七章附则,共3条,为一些补充说明。

5. 《办法》做了哪些制度创新?

答:一是加强授权审核制度的整体设计。着眼于供给侧改革,统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同步开展两类学位授权;建立常态化授权审核机制,将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部分,新增学位授权审核侧重于增量结构调整,每3年实施一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侧重于存量结构优化,每年开展一次;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授权审核范围,新增单位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新增学位点原则上不接受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的新增申请。

二是突出质量标准在授权审核中的主导作用。经过30余年建设,我国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已具有相当规模。根据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要求,为保证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有必要提高授权审核的准入门槛,改变过去分配数量指标的做法,按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分别制定更加细化、水平要求更高的申请基本条件,充分发挥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指委在授权审核中作用,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实施审核,保证学位授权审核质量。

三是确立以省级学位委员会为主的审核模式。审核重心逐步下移各地区,各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申报指南编制,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接收单位申请,组织实施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博士学位点的初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硕士学位点的审核,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授权审核政策和各类授权审核条件的制定,以及最终授权审核结果的批准。

四是强调授权审核与结构优化、研究生培养和资源配置的衔接,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和增长速度。充分考虑高等教育办学层次结构,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单位的比例。对现有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教育资源配置明显不足、现有学位点师资队伍支撑有困难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接受新增学位授权申请。

五是进一步激发高等学校办学活力。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自主审核,每年可自主新增学位点,可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为其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创造良好环境。同时,对这部分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制约措施,要求其学位点审核标准必须高于国家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新增点6年内必须达到相应水平,不能突破质量底线。

六是加大对授权审核的监管处罚力度。适当增加公开环节,加强社会对审核工作的监督。加强授权审核与学位点评估和研究生培养的有效衔接,新增学位点3年后必须接受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点5年内不得申请增列,对研究生教育资源投入不足、培养问题较多的单位,将暂停其新增申请。强化权责一致,各单位在获得授权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6. 请问《办法》发布实施后,后续工作还有哪些考虑?

答:一是制定了《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从办学定位、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支撑等方面分别制定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强化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衔接。

二是抓好《办法》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统筹作用,要求各省根据本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和研究生教育需求,制订本区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发展规划和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确定发展重点,引导区域内学位授予单位特色发展,切合需求,避免重复建设。

三是按照《办法》启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的周期,定期开展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同步开展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有序发展,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适时组织人员对各省(区、市)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进行督查,保证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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