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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方工业大学考研招生简章

时间:2016-06-02     编辑:考研资源网  所属栏目: 招生简章

  2016年北方工业大学考研招生简章已经公布,请考生及时查看。若本部分内容如与教育部文件不一致,则以教育部文件为准。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5]9号文件精神,我校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一、学费及奖助办法

  详见北方工业大学2016年硕士招生学费及奖助办法

  二、培养目标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三、招生指标与招生学科(专业)

  2016年我校面向全国招生,19个硕士一级学科、1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招生计划预计为635名,其中专业学位招生指标约为278名,以上招生人数仅供参考,最终以国家下达的2016年研究生招生规模为准,我校保留根据国家下达的规模以及各学科(专业)上线生源情况对各学科(专业)招生人数进行调整的权力。专业目录中公布的招生人数包括招收非定向就业及定向就业硕士生两类。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

  四、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三)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考我校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研究生:

  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五)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外的我校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六)拟报考我校建筑学学科(081300)、建筑学专业(085100)、法学学科(030100)及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030500)的考生,须按照我校2016年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中的备注要求进行报名。

  考生报名前仔细核对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准考,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推免生

  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规定截止日期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

  六、网上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推免生除外)。

  (一)网上报名日期:2015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二)网上报名要求

  1.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2.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3. 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我校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参见《北方工业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报考前应与学科所在学院联系,确认符合报名条件后,再进行网上报名。

  4.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5.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6.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7.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在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填报本人入伍批准书编号和退出现役证编号。

  8.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9.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0. 国家按照分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北方工业大学属于一区。

  七、报考点选择与现场确认

  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一)所有报考我校设计学学科、工业设计工程专业学位的考生及北京地区报考我校其他学科(专业)的考生均须在北方工业大学参加初试,在全国网上报名系统须依次选择“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报考点,选择其它报考点无效。

  其他考生到本人户口或工作(学习)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

  (二)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退出现役证》。

  (三)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四)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五)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六)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七)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特别提示:选择北方工业大学报考点的考生,必须以网上银行的方式,于2015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网上报名期间进行网上支付报名费,本考点不接收现场交费。考生未按要求,错选报考点、报考单位、考试方式,或未按规定时间到报考点确认网报信息,报名无效,已支付的报考费不退。此时,考生若要正确报名,须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10月31日前,重新报名、缴费,逾期亦不再补报。

  八、打印准考证

  2015年12月14日至12月28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我校不寄发纸制材料。

  九、考生资格审查

  我校在审查考生资格时,如发现伪造证件将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我校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后,再准予考试。

  我校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十、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

  (二)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三)初试日期和时间

  2015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考试科目,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不超过14:30)。

  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四)初试科目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6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6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7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7日下午 业务课二

  (五)考生须到报考点指定的考场考试。考生入场时须接受考试安全检查。

  (六)报考我校的考生初试成绩约2016年2月中下旬在北方工业大学校园网研究生院主页上可进行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我校将不再寄发纸版成绩单。

  (七)复试

  1.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请各考生届时关注我校有关通知。

  2.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除外),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复试时,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3.报考“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及拟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应在复试环节主动与相关学院联系进行确认。

  4.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

  5.我校将根据教育部划定的复试基本分数线,结合我校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6.我校各学科(专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将根据生源情况确定,一般为120%左右。

  7.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十一、调剂

  报考学术学位和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相互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我校将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十二、体检

  我校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在复试阶段组织考生在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复试通知。

  十三、录取

  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我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新生报到后,我校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毕业生就业

  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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