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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律硕士重点考点解析:民法上的定金

时间:2015-06-11     作者:考研资源网  所属栏目: 考研专硕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二、定金的特征

定金的特征在于:(1)定金属于约定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定金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随之不成立或者无效。

三、定金的种类

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我国现行法承认上述所有种类的定金。

(1)立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定金不交付,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除外。

(3)证约定金是指为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

(4)解约定金是指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的定金。

(5)违约定金是指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对违约方惩罚的定金。

四、定金的效力

不同种类的定金,其效力各不相同。

(1)立约定金的效力在于担保主合同的订立。

(2)成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证约定金的效力在于证明合同的成立。

(4)解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

(5)违约定金的效力有三:担保债务履行;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定金可以视为预付款。

定金罚则的基本规则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处的“不履行”指的是完全不履行。因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但违约定金不同于预付款,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违约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违约定金除担保外,还有证明合同成立及预先给付的作用;预付款则无担保之作用。(3)功能不同。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预付款无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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